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軟件著作權轉讓和許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章 第三節(jié)?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
軟件著作權個人登記,是指自然人對自己立開發(fā)完成的非職務軟件作品,通過向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備案的方式進行權益記錄/保護的行為。
在進行軟件產品登記的時候可以作為自主知識產權的證明材料。
在進行軟件企業(yè)認定和高新技術企業(yè)認定時可以作為自主開發(fā)或擁有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的證明材料。
登記申請
申請登記的軟件應是立開發(fā)的,或者經原著作權人許可對原有軟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進的軟件。
合作開發(fā)的軟件進行著作權登記的,可以由全體著作權人協(xié)商確定一名著作權人作為代表辦理。著作權人協(xié)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權人均可在不損害其他著作權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請登記,但應當注明其他著作權人。
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以下主要證明文件: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
有著作權歸屬書面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的,應當提交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